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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8********,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深茂名市电白区**镇**楼**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为缅甸勐拉“欧亚国际”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期间,招揽赌客潘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进行网络赌博,王某某从中赚取返点和洗码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缅甸勐拉“欧亚国际”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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