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85********,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光明路**西区******室,冀东油田工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22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年11月14日被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分别组建名为“茶余饭后”、“兄弟姐妹”微信群,组织群内人员多次利用一名叫“友间竞技”的APP平台软件采取斗地主形式进行赌博,通过APP平台软件房费返利以及微信群红包的形式从中获利,现查明参与赌博人员共4人,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83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截图、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于某甲、于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已主动将非法所得上交至侦查机关,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玲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其现处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