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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成都**公司员工,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依法依法逮捕。

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被杨某甲(另案)发展为下线,在大亨互娱网络赌博平台上注册账号赌博。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发链接、邀请码方式发展下线杨某乙、牟某某、唐某某等人,成为该赌博网站4级代理,并接受杨某乙、牟某某、唐某某等人投注。截止案发,王某某接受唐某某投注1500元、接受牟某某投注账4100元、接受杨某乙投注46561元、接受吕某某投注7.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作鸿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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