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里**号楼**门**,现住地北辰区**里**号楼**门**。2007年2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2月4日因赌博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劳教一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号楼**门**内,以营利为目的,购买电脑等设备,利用互联网登录“****”赌博网站,招揽赌客并接受他人赌博投注获取盈利。2019 年11月8 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王某某等人、电脑主机等涉案财物,通过电脑中该****会员报表显示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00340元,输赢金额为人民币4993.25元,洗码量为人民币98446.75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等勘验检查;5. 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欣欣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硬盘一个、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