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3********,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坊**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7日之间,王某甲、龚某某等人在肥东县撮镇镇新世界路合肥信华明方玻璃公司附近开设露天赌场,并从中获利8000余元。2019年7月27日肥东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涉嫌参与赌博人员31人,查获共有赌资92470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安排人员、场车为赌场“望风”和接送赌徒,同时负责发放赌场“望风”、“场车”人员的“工资”,王某某共从赌场获利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等;2.证人王某甲、李某某、谢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龚某某、唐某某、谢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六人已起诉)等人开设赌场,聚集众多人员多次进行赌博,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王全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政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