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1月2日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村**巷**号一无名商店内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同年1月7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参赌人全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等人,现场起获并扣押赌博资金人民币2369元、二联根收据单27张、二联根收据本2本、作案工具手机1台、“六合彩”资料卡1张等物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的赌博资金2369元、二联根收据单27张、二联根收据本2本、作案工具手机1台、“六合彩”资料卡1张(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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