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7月1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揭阳市榕城区****村“**饭店”二楼一间包间内,摆设两台自动麻将机供人赌博。王某某每次从参赌人员收取人民币80元。2020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到场查处,现场抓获王某某及参赌人员蓝某某、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四人均已作行政处罚),查扣赌资人民币763元(已收缴)及赌具麻将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人民币763元、赌具麻将牌一副;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3.证人蓝某某、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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