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85********,汉族,初中毕业,**机动车检车站检查员,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现住在河南省获嘉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闲逸麻将软件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并建立微信群将赌资转换成闲逸麻将游戏分,一元兑换一分,每8局向赢家抽头渔利5至30元。现查明王某某共获利49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照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并处罚金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晓华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