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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26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受雇于为境外赌博网站“***APP”担任代理,并邀约他人担任下级代理招揽赌客参赌的郑某某(另案处理),在境外缅甸***赌场现场,利用郑某某本人注册的“***APP”代理账号,为赌博网站“***APP”的参赌人员充值(上分)和提现(下分),截止案发时共计获利20000余元。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受雇于网站代理进行上、下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曦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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