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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费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龙源赌博网站注册一个代理帐号,并在该代理帐号下设置会员号供其本人及参赌人员李欣在龙源赌博网站赌博使用,其从赌博平台获取返利。经查,截止8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在为龙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期间共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157500元,其从中获利约1300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原阳县***宾馆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截图、转帐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远娟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5.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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