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住西峡县城区**路**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峡县城区**街**小区自己家中开设赌场,先后摆放6台麻将桌供他人赌博,王某某向参赌人员收取2元、5元不等的桌费。经查:被告人王某某自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共抽取渔利一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清单等书证,证人任某某、殷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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