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乐清市**街道**路**号,现住乐清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至2020年8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组织赌博人员到“乐清麻将”APP其开设的茶楼内,以打“武汉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累计11000元以上。 

2020年8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暂扣于温州物证中心);

2.书证: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茶楼截图、统计表、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且已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11000元);手机壹部现暂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工作记录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