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乐清市**街道**路**号,现住乐清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至2020年8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组织赌博人员到“乐清麻将”APP其开设的茶楼内,以打“武汉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累计11000元以上。
2020年8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暂扣于温州物证中心);
2.书证: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茶楼截图、统计表、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且已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11000元);手机壹部现暂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工作记录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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