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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仙居县广度乡三井村小山背、东里自然村山上,召集参赌人员以“倒筒”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十余天,参赌人员20余人。期间王某甲共抽头渔利人民币5800元左右。2020年12月29日,王某甲缴纳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元。

2020年11月4日,民警打电话通知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王某甲于11月6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户籍信息查询、照片、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陈某某、王某乙、余某乙、王某丙、朱某某、张某某、鲍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倩

(院印)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扣押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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