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源市******组。因开设麻将馆,2018年3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10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涟源市安平镇市场内开设赌场,以打20元至70元不等一炮的“转转麻将”进行赌博,对“自摸”的人抽水10元。其中,2017年10月21日涟源市公安局安平所民警在王某某开设的麻将馆查获参赌人员27人,2018年3月1日该所民警再次在该麻将馆内查获参赌人员12人。在此期间,王某某共抽水渔利1万元余元。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刘某丙、旷某某、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龚长春、李买华、吴某庚、刘某乙、吴某辛、吴某子、吴某丑、吴某寅、罗某某、吴某卯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娟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9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