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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5********,汉族,文盲,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地惠安县**镇**村**号,现住南安市**街道**村**杂货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微信收受黄某某、林某甲、微信好友“萧”、“瞄准前方的路”、“秋水伊人”、“王阿新”、“中国”、“宏图石材”、“林红”、“小勇”、“王端”、“林秀”等人的“六合彩”报码投注,投注金额为人民币79630元,根据“六合彩”开奖结果赌输赢。

2019年9月21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安市**街道**街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聊天截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执行回执、罚款收据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林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本月无正文)

检察员:刘培卿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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