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路**号。2018年7月因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伙同陈某某、陆某某(均已起诉)、郭卫斌(另案处理)四人合股在福安市东百小区10号楼3103室开设“横琴俱乐部5000封”QQ赌博群,其中陆某某占1.5股,余下股份由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平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各自拉人和通过网络拉手拉人进群,以押数字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聘请被告人郭喜朝等人担任赌博发包手及记账工作。赌场每天累计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赌场经营期间获利三十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从中分得8万余元。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手机、电脑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谢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陆某某、郭喜朝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福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制作的电子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_5页。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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