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至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塘新苑小区**栋**单元内开设赌场,利用麻将以“拨点”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2019年12月10日下午15时许,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依法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4名,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546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建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信息、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赌资(照片)、赌具(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林某某、翁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向波
检察官助理:甘圆方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福建省闽侯县**镇**号。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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