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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现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幢。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路**棋牌室内,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招徕陈某某等人以“纸牌六扣”、“冲击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唐跃忠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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