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以每张0.6元的价格从上线处购买“诸葛麻将”网络赌博平台房卡700张,后通过微信建群组织人员在“诸葛麻将”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以微信 “发红包”、支付宝转帐等方式支付王某某费用三元。经查: 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21日王某某已使用房卡550张,共渔利1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手机“诸葛麻将”后台信息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赌博平台上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长清
谢 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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