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身份证号码352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湖**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11月23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由长汀公安局撤销案件并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以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3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添加 “音”(身份待查)为微信好友后,先后多次向“音”进行“六合彩”赌博投注报码,投注款计人民币50675元。2018年9月4日至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方式多次向王某春(已判刑)进行“六合彩”赌博投注报码,投注款计人民币133705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30元。赌博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以微信或现金方式接受王某华、王某长、王某玉、俞某水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款计人民币1万余元。
2018年11月1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汀县**镇**村**路***号被长汀县公安局濯田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用于“六合彩”投注手机一部及“六合彩”相关的帐本、帐单及挂历等。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发还凭证、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提取笔录、微信投注截图、情况说明、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明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春、王某华、王某长、王某玉、俞某水、钟某福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手机微信或现金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款计人民币1万余元,并将该款与个人“六合彩”赌博款合计人民币184380元,转投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230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赃,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剑锋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3026;
2、全案卷宗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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