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刑执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镇**村**组**号。2014年6月19日因犯赌博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4月13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24日被渑池县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5月至9月,王某某提供账号和密码组织上官某某、王某乙、秦某某三人在“诚信在线”采用 “百家乐”的方式利用电脑登录进行网络赌博。赌资达九十二万余元,从中获利一万余元。
1、2017年8月22日,王某某指示邓某某(已判决)用7606的工商银行卡转给上官某某的尾号为3162的建设银行卡39000元赌资。
2、2017年8月22日,王某某指示邓某某用7606的工商银行卡转给上官某某的尾号为3162的建设银行卡19300元赌资。
3、2017年8月22日,王某某指示邓某某用7606的工商银行卡转给上官某某的尾号为3162的建设银行卡215056元赌资。
4、2017年5月29日,丁某某用尾号为6323的卡向邓某某的尾号为2270的建设银行卡转了305000元,邓某某向王某某用邓某某的尾号为7606的工行卡上转了305000元;
5、2017年6月5日,丁某某用尾号为6323的卡向邓某某的尾号为2270的建设银行卡转了237700元,邓某某向王某某用邓某某的尾号为7606的工行卡上转了222000元,然后向赵某某尾号为9206的卡上转了10000元用于还邓某某自己的帐;
6、2017年6月5日,丁某某用尾号为6323的卡向邓某某的尾号为2270的建设银行卡转了14900元,邓某某向王某某用邓某某的尾号为7606的工行卡上转了14900元;
7、2017年9月6日,丁某某用尾号为6323的卡向邓某某的尾号为2270的建设银行卡转了26700元,邓某某向王某某用邓某某的尾号为7606的工行卡上分两次转了16700元,2017年9月6日邓某某把26700元中的10000元转到邓某某自己的招商银行工资卡上自己用了;
8、2017年9月25日,丁某某用尾号为6323的卡向邓某某的尾号为2270的建设银行卡转了70000元,邓某某向王某某用邓某某的尾号为7606的工行卡上分两次转了70000元。
上列丁某某向王某某转了五笔业务款,共计654300元,其中有25700元作为好处费被同案犯邓某某使用,其余被王某某在赌博网站输掉。邓某某受王某某指示向上官某某转赌资三笔,共计273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上官某某、王某乙、秦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邓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2017 年5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账号和密码组织三人在“诚信在线”采用 “百家乐”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赌资达九十二万余元,从中获利一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宗伟
2020年3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