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号。2013年6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已判刑)在眉山市东坡区长富园林酒店旁一铺面内开设翻牌机场所进行赌博活动。商量约定陈某某不出资占10%的股份,充当赌场老板,王某某负责管理,周某某负责客源和协调关系。该场所内放置了具有上下分和以小博大功能的“盛世千王”翻牌机30台供参赌人员赌博。2011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在该场所内当场挡获参赌人员2名及上下分人员汪某某和看门望风人员邓某某,缴获赌资7400元人民币,当场查获并销毁翻牌机30台。案发后,陈某某按约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交非法所得15000元人民币。王某某、周某某逃避打击。
2020年4月21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追缴财物决定书,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汪某某、朱某某、郑某某、任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小容
检察官助理:梁彦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38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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