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9〕9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东湖**动漫城赌博游戏机室**,出生地江苏省邳州市,住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名都**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区景园动漫城设置“押图标”类台式单体游戏机及“押图标”类柜式联线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常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员在该赌博游戏机室负责上分、下分、收银等工作。2018年6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场所,并现场查获多台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7000元。经检验,被查获的“押图标”类台式单体游戏机及“押图标”类柜式联线游戏机共40机位,均具有“押分、定赔率,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黄陂不韩家畈村一私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3、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意见书;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贝曦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卷宗叁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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