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8〕10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街**。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6年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8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自治旗**镇**村。因涉嫌抢劫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补充移送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王某乙找到其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租住房内,后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找来,对张某甲表示想“收拾”王某乙。王某乙欲离开,被王某甲、张某甲先后胁持到附近的**网吧、**网吧、**转盘等处,并找来张某丙、向某某、强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塑料管及拳脚对王某乙进行殴打,王某甲抢走王某乙OPPO手机一部,并向王某乙索要人民币2500元,允诺要到钱后大家分赃。后王某甲、向某某、张某乙、强某某、张某丙胁持王某乙到其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优速快递公司宿舍向其室友借钱,后王某乙室友报警,王某甲等人离开。手机被王某甲销赃,得款被挥霍。经价格鉴定,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18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吉D****9号两轮摩托车沿吉林省***市**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市国文大街与解放路交汇路口处与岳某某驾驶沿国文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吉C****3号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甲受伤。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乙醇含量174.59毫克/100毫升。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岳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抢劫罪、危险驾驶罪追究王某甲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追究张某甲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被告人王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18年11月19日
附:1.二被告人现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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