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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制猥亵、侮辱案)_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王某某,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41021974********汉族小学文化,高淳**物业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住南京市高淳区**街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21日被本院以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至高淳区**街道**小区**栋**室被害人胡某某家中,帮助清洗油烟机,并在被害人家中就餐并饮酒,后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酒醉之际,对被害人实施抚摸乳房、抠摸生殖器的猥亵行为。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芳芳

检察官助理:孔瑞洁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高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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