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4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肥东县**牧业职工,现住肥东县**村**组。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5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7年8月7日、10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7年10月4日、2017年12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年底至2017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肥东县**镇**厂的值班室以及中控室内多次脱被害人刘某某的衣裤,强行抠摸、亲吻其嘴唇、阴部等部位,用手机拍摄抠摸刘某某阴部的照片。2017年4月28日晚上8时许,刘某某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王某某酒后到值班室,强行将刘某某裤子脱下,上衣撸至前胸露出乳房。刘某某以大门没锁将王某某支开,跑出值班室打同事王某甲电话求救,王某某见状将手机抢过挂断并追撵刘某某。后王某甲翻大门赶到现场,王某某与其发生厮打。后王某甲打电话给朱某某,朱某某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让王某某向刘某某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朱某某、马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多次使用暴力的方法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