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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奸、抢劫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金帅,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6********,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户籍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街道**村134,租住山东省夏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4年4月29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强奸,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5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强奸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帅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奸罪

2019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金帅被发泄性欲,用拔大门内门栓、翻墙的方式进入武城县广运街道北关村徐某某租住房内,以公开徐某某裸照、语言恐吓、掐脖子方式,强行与徐某乙发生两次性关系,并致徐某乙脖子受伤。经鉴定,徐某乙的伤情属轻微伤。

二、抢劫罪

2019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金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踏板二轮摩托车至夏津县龙湖小区13号楼5单元,将该单元601室电闸拉下,其趁601室住户郭某某开门之机,强行进入室内,并采用捂嘴、持刀恐吓的方式对郭某某实施抢劫,致被害人郭某某颈部被划伤。经鉴定,郭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卫生纸、床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徐某甲等人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徐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王金帅的供述与辩解;6.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等笔录;8.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帅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其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王金帅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建议对王金帅在七年六个月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健

2020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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