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王某某,乳名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非党员,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段**乡**村**庄**号。王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与李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相识,系网友关系,王某某明知李某某不满十四周岁,仍对李某某实施猥亵、强奸行为:

1.2019年7月初的一天早上五六点,李某某受邀骑电瓶车到位于阜南县段**乡**村的王某某家中,在王某某家中二楼卧室,王某某将李某某抱到床上用身体压住李某某,将手伸进李某某上身衣服内对李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2.2019年7月15日下午5、6点左右,王某某邀约李某某到其家中,两人先喝酒吃饭,饭后在王某某家中二楼,王某某强行脱去李某某衣服对其实施了抚摸、指奸等猥亵行为。

3.2019年7月18日晚上,王某某将李某某带到阜南县段郢乡夜色宾馆8409房间,在房间内王某某强行将李某某的衣服脱掉,用手抠摸李某某的阴部、胸部等部位,并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双方就退房离开了宾馆。

4.2019年7月18日晚上,两人从阜南县段郢乡夜色宾馆离开后,王某某又将李某某带到阜南县段**乡**村王庄的家中,随后离开家。23时许,王某某回到家中在二楼卧室内,又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王明迪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凯涛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奸淫行为,严重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范静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