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性别:**,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7************,**族,****,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晚,被害人陈某丙(11周岁)一个人经过**乡**村**组陈某甲(陈某丙二伯)家门口时,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陈某丙系幼女而强行将其拉到附近的房子后面的隐蔽处,对陈某丙实施奸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疾病证明、就读证明、鉴定报告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陈某丙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礼刚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2册(侦查卷和检察卷各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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