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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88********,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克山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乡**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在海城市南台镇新亚旅店408房间内,在明知张某某(被害人,女,33岁)患*****的情况下两次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1、诊断:******。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害人张某某残疾人证、被害人张某某住院病志材料、开房信息记录、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立山区沙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王某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妇女系***患者,仍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宝国
    金长龙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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