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2003年6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两次翻墙进入被害人叶某某位于邓州市**镇**村的家中,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判决书,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7.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芳
夏布云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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