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强奸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号,现住山东省利津县******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来到**宾馆****房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欲强行与被害人石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石某某剧烈反抗未能成功。被害人石某某离开房间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鹏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