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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奸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2010年9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强奸,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有犯罪前科,自2018年6月起冒用“罗某某”的身份,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酒吧工作。被害人梁某某(女,24岁,又叫琪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是普通朋友关系。

2019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害人梁某某通过被告人订酒桌,与被告人及其他朋友在上述酒吧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梁某某二人到大排档继续宵夜、喝酒。之后,被告人与被害人梁某某一起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号房自己的住处继续喝酒。两人到达**号房后,被害人梁某某邀请居住在该楼栋**号房王某某的同事敖某某一同喝酒。期间,当敖某某喝酒后离开,被害人梁某某也要求离开。被告人王某某不让被害人离开,并抱其入卧室,强行脱去被害人的衣物,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拒绝并呼喊、反抗。被告人王某某不顾被害人的反抗,用身体压其在床上,用手摸被害人的胸部,用阴茎摩擦被害人的外阴部,并插入阴部。被告人王某某射精后,被害人梁某某立即离开并报警。

2019年11月29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酒吧抓获王某某,扣押王某某1台手机。

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内裤、阴道擦拭子确证含人精斑,未检出有效的STR分型,矿泉水瓶擦拭子未检出有效的STR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法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3月10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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