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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奸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2016年6月29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治安拘留十日。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害人李某甲的丈夫李某乙的表哥。2012年李某乙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入狱,王某某与李某甲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乙出狱后,王某某与李某甲减少联系。2019年12月12日11时许,王某某驾驶鲁******车辆到临沭**门口,以送榴莲名义电话将李某甲将约至此处。李某甲驾鲁******车来到临沭**门口后将车停下,到王某某车的后排座。王某某驾车将李某甲拉至临沭县**路与**省道交汇处南路西的**路处停车,王某某来到车后排座上强行与李某甲发生性关系。尔后,李某甲拨打110报警称自己快被人掐死了,王某某抢过电话称两口子打架的,后挂断电话。事后,王某某驾车带李某甲到**庄买熟食,并将李某甲送至临沭**门口,王某某将熟食放在李某甲车辆的副驾驶座被李某甲扔下车。后李某甲驾车回家,王某某驾车跟随。12时28分,李某甲给其妹妹李某丙发微信,称其被王某某强行拉到田地里实施强暴。李某甲在小区超市门口停车后,王某某将熟食放在李某甲车引擎盖上后离开。事发后,王某某先后与李某甲、张某某多次电话沟通解决此事未果。12月16日15时,李某甲报案至临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艺颖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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