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6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登记离婚,二人协议佛山市南海区**镇**栋**房归曾某某所有。同月27日18时许,王某某在上述房内吃完饭后对曾某某又亲又摸,曾某某挣扎着把王某某推开后跑进房间内反锁房门并报警,警察到场后将王某某劝离。当晚21时许,为了防止王某某再次过来骚扰,曾某某让锁匠更换了**房的大门锁,22时许,王某某通过虚掩着的大门进入**房想与坐在大厅沙发的曾某某发生性关系,曾某某挣扎反抗,王某某把曾某某拖到睡房的床上压住后脱掉了自己的裤子,然后又强行脱掉曾某某的内裤并亲吻曾某某,曾某某哭着求王某某放过自己并用手打王某某的脸、用脚踢王某某以反抗,王某某于是抓住曾某某的手不让其反抗并用双脚撑开曾某某的双腿,曾某某只能用嘴巴咬及向王某某脸上吐口水,王某某强行将阴茎插入曾某某的阴道并抽插至射精,案发后曾某某报警。民警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电话传唤王某某接受调查,次日1时许,王某某到丹灶派出所罗行社区民警中队投案自首。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赔偿了人民币50000元给曾某某,曾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