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到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金东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行为。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张某某在遭遇性侵害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某、牛某某、王某某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永清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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