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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奸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7********,汉族,初中,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号。因涉嫌强奸,于2019年8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经荥阳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荥阳市**镇**村其家中,强行将被害人周某某按倒在床上,压在其身下,采用捂嘴等方式欲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周某某激烈反抗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山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换押证一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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