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荥阳市**镇**村其家中,强行将被害人周某某按倒在床上,压在其身下,采用捂嘴等方式欲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周某某激烈反抗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青山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换押证一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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