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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奸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灯塔市人,捕前住**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富强,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应春明,辽宁和至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在网上结识刘某某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5月14日分手。2020年5月17日9时30分,王某某和刘某某来到位于辽阳市白塔区胜利雅苑13号楼1单元15楼中间户,二人曾共同租住的房屋,刘某某来取自己的衣物。后刘某某向王某某索要二人在恋爱期间王某某承诺给刘某某交养老保险的钱以及信用卡欠款,王某某以二人已分手不应再付保险钱为由拒绝,后王某某欲开车离开,刘某某站在车后阻拦不让其离开。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下车回到二人租住的房屋内,刘某某因王某某不愿意交保险钱的事越想越生气,也回到租住的房屋并在含有榻榻米的卧室内躺着,二人在不同的卧室内因交保险钱的事一直在争吵。后王某某来到刘某某的卧室想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刘某某当即拒绝,王某某上前用双手摁住刘某某的两个手腕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刘某某一直在抵抗挣扎并用手推、脚踹王某某,二人撕扯几分钟后,刘某某无力再挣扎,王某某强行扒下刘某某的裤子、内裤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王某某对刘某某进行辱骂,让其叫床,并用手掐其嘴巴子打其脸部。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志,手机微信截图,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伤情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丽

王修俊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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