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9********,汉族,现住兰州新区**镇**湾**小区**号楼**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带至兰州新区**镇**村附近路边,在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发生性关系。后将被害人马某某带至其位于**镇**湾**小区**号楼**室的家中发生性关系。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1.马某某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2.马某某案发时应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马某某是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青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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