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7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晚,在东营市垦利区**斜对面停放的鲁******别克GL8商务车内,被告人王某某违背被害人李某某的意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害人李某某阴道内检出王某某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检查、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娟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份,附加证据2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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