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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奸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村**组**号。因强奸嫌疑,于2020年5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邀请被害人肖某某到其租住的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村**号**房吃宵夜,其他在场人员有其妹妹王某乙、妹夫颜某某及颜某某的朋友三人。五人一起饮酒两三小时后,王某乙、颜某某等三人离开房间。后肖某某从厕所返回后呈现醉酒状态,王某甲将其扶到出租房卧室的床上躺下,欲趁肖某某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甲亲吻肖某某脸部,并脱掉其上衣、裤子和内裤,用手抠摸其胸部和阴部,且手指伸进其阴道内。当王某甲脱掉裤子准备和肖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肖某某酒醒反抗并用手抓伤了王某甲的脸部,因而王某甲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未得逞。

2020年5月7日5时45分许,肖某某约王某甲到光明区**酒店**房,在房间内,肖某某质问王某甲是否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王某甲欲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时,肖某某报警,民警将王某甲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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