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县**镇**村**组自己的柑橘园打完农药后,到同组村民程某某(女)家中洗手。被告人王某甲在洗手过程中见被害人程某某一人在家,明知程某某智力低下,仍在厨房中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经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程某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被害人系智力低下的妇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家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0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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