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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奸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生于1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县**中学教师。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凌晨,在洋州街道办事处**巷**号**楼王某某的租住处暂住的被告人王某某,以“谈论填报志愿的相关事宜”为由,与租住在同层隔壁房间的**中学高三毕业班学生杨某某搭讪、聊天并进入杨某某房间内。交谈过程中,因双方有手部触碰,王某某便产生了和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先后采取拉手、搭肩、搂腰等方式试探性接近杨某某,均遭到杨某某拒绝,被告人王某某遂将杨某某宿舍门关闭,将杨某某按倒在床上,抓住杨某某的双手,强行亲吻其嘴巴、脖颈等部位,手在其乳房、大腿等处乱摸。杨某某用手掐住王某某脖子反抗,王某某被迫松开杨某某。二人起身后,王某某抓着杨某某的手一起坐在床边。杨某某以肚子饿想吃香蕉为由站起身拉开与王某某的身体距离,后以洗西红柿为借口走出房门,趁王某某不备,光脚逃至其朋友租住处求助。后在房东陪伴下拨打报警电话。接警后,办案人员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致杨某某手腕部、腰部、膝盖部不同程度擦伤,王某某颈部有掐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多次用轻微身体接触均被被害人拒绝,明知对方不愿与自己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利用身体优势压制对方意图实施强奸,因被害人的自救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铎

2019年9月26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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