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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奸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1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砖厂员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住湖北省黄冈市**乡**村陈某某砖厂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强奸(未遂)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中午12时至下午2时许,在**乡**村陈某某砖厂内,被告人王某某见砖厂工人吴某乙外出时,将其智力有残疾的女儿吴某甲独自留在宿舍,趁机进入吴某乙的房间,用手抚摸吴某甲的胸部并企图与吴某甲发生性关系,因吴某甲叫喊及内心害怕未得逞,后吴某乙回家撞见即报警,经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吴某甲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案无性防卫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口头传唤并将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等物证;2.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乙、陈某某、庞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未遂)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芳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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