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运输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焦作市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至2017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向武陟县**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多次到武陟县**有限公司北大门堵门,拦截其他运送原料的货车,以扎胎、放气的方式威胁送货司机,不得再向武陟县**有限公司运送原料,迫使武陟县**有限公司接受其向该公司运送原料的服务,交易金额达283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薛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乙、薛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敏
王峰涛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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