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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案)(公开版)_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01980********,土家族,大专文化,曾任**公安局**大队副大队长、**大队副大队长,安徽省旌德县人,住宣城市旌德县**镇**路**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又于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徇私枉法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局**大队任职期间,作为承办民警在办理彭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案和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过程中,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刑事追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带领大队民警在对彭某甲经营的旌德县**宾馆检查时,发现宾馆内一对男女正在卖淫嫖娼。经查明,彭某甲多次介绍、容留该失足女卖淫。后彭某甲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彭某甲父亲彭某乙为寻求主办民警王某某在案件处理上给予关照,到王某某家中给其送两条软中华香烟。后王某某于2012年10月1日为彭某甲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该案在彭某甲退缴违法所得后,由已立的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处理。彭某甲仅受到行政处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14年端午节期间多次收受童某某为自己经营的游戏室能够得到关照而给予的香烟、大闸蟹等礼品,2013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接受童某某宴请。2014年4月7日,王某某作为主办民警带队查处了童某某经营的位于旌德县**镇**巷的**游戏室,现场查获汪某甲、胡某某等四人在赌博机上赌博,并对正在使用的两台赌博机(一台有8个操作单元,一台有10个操作单元)进行证据保全。经查明,2014年4月1日至7日,童某某利用该两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违法所得共计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童某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仍提出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意见,经大队长汪某乙(已判刑)同意后报**公安局审批通过。童某某仅受到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没收赌博机两台、责令停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11日,童某某因该起犯罪事实被旌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行政卷宗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彭某甲、童某某、汪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玩忽职守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公安局**大队副大队长、**大队副大队长职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将一起刑事证据卷宗材料遗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不负责任,对发生在自己辖区内旌德**酒店中开设赌场的行为放任不管,充当恶势力“保护伞”,致使涉恶人员未及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2月22日,**公安局**大队会同兴隆派出所、庙首派出所对旌德县**大浴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大浴场负一楼休息室包厢内有大量避孕套、湿巾和标注有“半”字和“全”字的消费单据,遂对该浴场四名女技师和领班储某某进行调查,几人均承认在该浴场内进行卖淫或介绍卖淫的事实。2014年1月2日,**公安局依法对夏某某、李某甲和领班储某某3人以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立案。该案由王某某主办。在该案侦查过程中,夏某某、李某甲均承认自己存在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王某某在夏某某、李某甲和储某某共计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后,未对该3名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的侦查活动,却两次提出对该刑事案件作撤案的处理意见,均未获**公安局批准。

2016年7月,旌德县委巡察组对**公安局巡察时,发现王某某保管的该案刑事卷宗材料丢失。王某某作为该案主办民警和卷宗材料保管人,应知刑事案件卷宗材料的重要性,但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将刑事案件卷宗材料遗失,造成该局在继续侦查该案过程中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先后赶赴浙江温州、湖南娄底、江苏苏州、广东五华县等地对该案涉案人员言词证据,对现场勘验等材料进行重新收集。由于前期扣押的重要书证以及讯问笔录材料均已灭失,导致该案本来完整的证据链遭到破坏,致使相关人员未能及时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2015年,王某某以其妻子余某某名义与杨某某、李某乙合伙出资购买了位于旌德县**镇**门面房,用于开办旌德**酒店。该酒店于2016年开始营业,王某某作为投资方,实际参与酒店经营。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邵某甲、邵某乙等人在该酒店内,组织人员以“四门宝”或“二八杠”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王某某作为该酒店实际经营人,参与酒店值班,并经常出入该酒店,对邵某甲、邵某乙等人在旌德**酒店内开设赌场行为明知,且2016年底,**大队时任大队长汪某乙曾就此事提醒过王某某,**大队部分同事也曾提醒过王某某。但王某某因担心对酒店内赌博行为进行查处会影响酒店生意,故始终未进行查处,反而选择于2017年5月份向**公安局局党委申请并于同年6月调离了**大队。王某某的上述行为导致邵某甲、邵某乙等人在旌德**酒店多次开设赌场行为未能及时受到查处,直至2017年12月21日,邵某甲、邵某乙等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议记录复印件、住宿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李某甲、汪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婷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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