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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徇私枉法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派出所**警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东营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东营市东营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于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东营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张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的办案民警,在明知陈某某、韩某某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徇私舞弊,以案谋私,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陈某某、韩某某财物,接受其宴请及提供的娱乐活动,违规与陈某某、韩某某见面、用餐、通话,在具备抓捕条件下,长期对陈某某、韩某某放任不管,失职渎职,放弃侦查,致使陈某某、韩某某等人长期逃避刑事追诉。

2019年12月27日,张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由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陈某某、韩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予以判决确认,该团伙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长期不受刑事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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