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捕前住**镇**村**号,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经阳原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与阳原县西城镇东关村委会合同纠纷一事,多次到揣骨疃镇人民政府、阳原县人民政府以静坐、自杀等方式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且经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其中,2016年11月,王某某强行闯入揣骨疃镇原副书记办公室,滞留至2017年11月16日;2018年2月13日17时许,王某某擅自爬上阳原县委二楼外,扬言跳楼自杀,当日22时许,被强行带离;2018年7月16日王某某闯入阳原县政府五楼会议室滞留,7月24日被强制带离;2019年4月1 6日王某某因不能进入县委大楼,将二楼玻璃门踹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拘留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安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润清
(院印)
2020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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