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强奸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机联系被害人徐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进行卖淫嫖娼,徐某某同意。王某某到达**路路边后,发现四周无人,遂产生了抢劫被害人的念头。徐某某到达后,王某某与徐某某就卖淫嫖娼讨价还价,后双方同意到**路路边的空地进行卖淫嫖娼。王某某带徐某某走入路边空地,突然用刀威胁徐某某,要抢劫徐某某手机微信内的钱。徐某某反抗,王某某用刀划伤徐某某(经鉴定,徐某某伤情属轻微伤)。因无法打开徐某某的手机,王某某将徐某某的手机卡插入自己的手机内,登陆徐某某的支付宝,将徐某某的手机号码所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44999.57元转走,用于偿还外债。之后,王某某用刀威胁被害人徐某某帮其口交,后站立在被害人身后强行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王某某抢走徐某某的1个手提包、1台vivo X27 8G+128G 全网通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8元)、2张手机卡。作案后,王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将赃物手机和作案工具小刀丢弃。
2019年11月10日22时许,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酒楼附近的一个出租屋抓获被告人王某某,起获作案时所穿的衣物1件白色短袖上衣、1件灰黑色格子长袖上衣、1条牛仔裤、1双运动鞋,并扣押王某某2条内裤、3件上衣、2台手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冯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法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判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