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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强奸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无业。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租住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园**期**栋**单元**楼**座**房间的被告人王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准备好水果刀和封口胶带,使用之前藏好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翟某某租住的**房间,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用封口胶带进行捆绑,并封住被害人眼、口部位。然后王某某将被害人带至卫生间,从被害人处获取密码后,将被害人微信上的2000元扫码转至自己微信账号上。后王某某又在被害人手机支付宝借呗借款10000元,并提现至微信绑定银行卡,再次使用微信扫码的方式转款9500元到自己微信账号上。随后,王某某将被害人强奸后逃离现场。同日11时许,民警在王某某的出租屋内将其挡获,并查获王某某作案时使用的水果刀、钥匙、赃款7000元等物品。被追回的7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丹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提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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